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354018

首页 |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企联企业培训网

主要省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海南云南福建广西贵州湖南湖北浙江全国

中企联免费培训时代开启点击进入

我要查询

高级秘书、助理和行政人员技能提高培训

按月份查看课程安排

新闻资讯

江苏市民跨省购105条香烟自用被烟草专卖局收缴

2013年02月04日 11;10;02 人气度:1534 作者: 来源:新京报讯

新京报讯 (记者何光)昨日,网友爆料称,“1月19日,家住江苏扬州的杨先生由于春节送礼需求,本地供货不足,于是在山东鱼台购买了105条名贵香烟,托朋友于先生开车送回老家,没想到于先生开车行至徐州沛县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收。”

  昨日,沛县公安局回应称,杨先生购买香烟为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

  昨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于先生,“我去鱼台出差,正好老杨要带香烟,我们关系很好,所以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于先生说,1月19日晚,在沛县收费站时,烟草专卖局查车,得知车上有香烟后当即缴走了车钥匙和手机,“说我没有准运证”。

  两次做笔录被收1万元

  “在烟草专卖局做了笔录,后来他们又把我送到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不让走,后来我让朋友取了1万元交到派出所,这才把我放出来。”于先生说,1万元收取时仅开了一张收据,并未写清名目。

  “香烟是我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手续合法,现在沛县烟草专卖局将香烟收缴,连告知文书都不给我出具。”杨先生说,截至目前烟草专卖局无人联系他说明被收缴的烟草去向。

  香烟为自用警方不立案

  针对此事,沛县公安局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中通报了事件经过,称沛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于先生运输的香烟价值达6.3万元,超过了5万元的非法经营案,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但经该局调查核实,杨先生购买的香烟为春节送礼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事主的处罚,将由沛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沛县公安局政治部白主任表示,目前案件已移交烟草专卖局处理,结果该局无从得知,而关于“收取1万元不明款项”一事,白主任则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应。昨日,记者拨打沛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记者询问沛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不便提供负责办理此案的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 律师说法

  携带香烟超量或被行政处罚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华东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卷烟等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

  按照相关规定“异地携带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即10包装50条)”,超过50条则需办理携带证。

  张华东认为,当事人携带香烟数量已超出限制数量,已构成违法行为。

  张华东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事主处以罚款,一般以超过部分的20%-50%处罚,同时可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是一个个人学习交流的平台,网站上部分文章为转载,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通告,但是能力有限或疏忽,造成漏登,请及时联系我们1390081582@qq.com,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关于我们 | 我们的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会员中心 | 积分礼品

版权所有@北京中联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企联企业培训网 京ICP备16064053号-1
www.zqLpx.com 企业咨询QQ:2313655587 讲师机构合作QQ:260576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