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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13051501222

企业反舞弊调查与合规指引及反商业贿赂操作实务技巧具体解决方案

【开课时间】2018年06月26日-2018年06月27日
【培训师资】徐青律师
【课程费用】¥6,500 
【培训地区】北京 - 北京
【人 气 度】326次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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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企业反舞弊调查与合规指引及反商业贿赂操作实务技巧具体解决方案

地区时间:

2018年6月26-27日   北京亮马河饭店

2018年6月28-29日   上海喜来登由由酒店

2018年7月03-04日   深圳富苑皇冠假日套房酒店

培训费用:6500 元/人(讲师授课费、教材资料费、专用发票、午餐及茶点等)

 

谁应该参加 Who Should Attend?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经理

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主管

内审/内控总监/经理

法律顾问/法务部经理/主管

风险管理总监/经理

调查总监/经理

企业调查相关人士,包括人力资源总监/经理等

 

舞弊可以说存在于每一个企业,只是程度的区别而已。“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观念几乎充斥整个中国社会。传统观念中的糟粕直接导致了执法不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在企业反舞弊中突显立法不足。建筑、医药、能源领域企业舞弊已经危及国计民生。

2015年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在上海宣布成立。以阿里巴巴、万科等明星企业试图建立职场的不诚信档案,以提高企业反舞弊能力,营造廉洁的商业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许多企业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海外、隐匿赃款,如何迅速反应追回企业损失、防止舞弊者移民海外成为反舞弊不可缺失的课题。

 

公力救济立法不足、执法不严。本课程针对中国企业反舞弊现状研讨如何私力自助。

培训收益 Course Benefits

1、全方位的内部调查实务培训,优化调查流程与切入谈话技巧

2、收集、分析各种舞弊证据,作出正确的最终报告

3、主要知识点穿插案例“以案说法”、知名企业反腐经典案例剖析

4、针对调查取证途径、真假文件的鉴别及外包资源使用的全面分析

5、战略性的规划调查的重要步骤,同时避免调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6、揭露真相的高效谈话技巧,避免报复以及之后在工作场合的不恰当行为

7、收集并分析各种必需的证据,做出正确的最终报告并且采取行动

8、全面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精髓
9、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商业贿赂合规风险
10、界定员工个人经济犯罪与单位犯罪法律标准与实务判断

11、反舞弊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与建设

12、诉讼支持(刑事报案、损失追索、合同纠纷、知产保护、劳资纠纷,商业机密保护)

13、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参考(重大人事任命、管理层更替、高管舞弊对策)

14、深度学习并了解工商及公安部门对商业贿赂的认定依据
15、重新评估新法下企业面临的商业贿赂合规风险
16、多个互动模拟练习+实践演练+案例分享

 

 

课 程 大 纲

 

一、什么是企业舞弊

(一)企业舞弊的概念

企业舞弊,一般是指企业内、外人员采用欺骗、滥用权利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企业利益,同时可能为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当利益的行为。

企业舞弊的法律定义、审计学定义。

关于企业舞弊因素的理论介绍与实践意义

1、舞弊三角论:压力、机会和借口

2、GONE理论  :贪心、机会、需要、暴露

3、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个别风险因子与一般风险因子

■ 冰山理论:可见因素与隐蔽因素。

■ 实践意义:利用人事尽调扎进篱笆(具体介绍人事尽调的手段与方法)。

二、企业反舞弊的法律制度

1、中国企业反舞弊的立法不足

■ 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不同待遇。

2、中国刑法反舞弊简介

3、商业秘密与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舞弊规定)

1.侵犯商业秘密与公司机密

1)商业秘密

是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具有商业价值: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公司机密

是指公司在没有(法定或者商业道德范畴下亦不侵害用户知情权)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明确要求员工保守的一切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保守公司机密的依据是员工负有合同义务。

2、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成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商业回扣,合法的佣金和折扣不应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3、华为反舞弊(贪腐)措施

1)员工侧防范措施

1、华为员工商业行为准则

2、内部控制的三层防线

3、《E M T自律宣言》

4、坦白与严厉追究

5、公布违法犯罪案例

6、除名信息公开查询,惩戒严重违纪离职员工,增加违规成本

2)客户侧防范措施

1、《合作伙伴廉洁诚信承诺书》

2、华为合作伙伴行为准则

3、公布渠道黑名单公示

4、发布反腐败政策

5、鼓励合作伙伴举报贪腐行为

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条款的变化

1) 明确了商业贿赂受贿方的范围——“交易相对方”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商业贿赂受贿方的范围,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下列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经办人员的女友、情人、父母、利益关联方)。

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交换从而破坏市场竞争。 

2) 删除了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视同行贿、受贿的规定

但依据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该修订对于执法影响不大。 

3)员工实施贿赂推定为经营者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这一条款要求经营者加强内部反贿赂制度、合规制度、规范财务提成制度,要求经营者对于员工加强内训管理。 

4)加大了针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进行商业贿赂的,由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1993年相比,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显著提高了针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上限从2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并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处置。

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对照学习表

6)《公司法》中的反舞弊规定

1、公司归入权

2、忠实勤勉

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

■ 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

■ 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2、FCPA的主要内容

■ 适用对象:所有有美资参与的公司都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子公司出现向所在国公职人员贿赂问题,有控制权的母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 制裁措施: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贸易限制

3、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葛兰素史克贿赂案、昆明沃尔玛贿赂案

8)职务犯罪中的潜逃海外的追诉与引渡

1、红色通缉令

2、引渡法

3、海外追赃

4、上海泛鑫保险陈怡追讨案

5、闫永明案

9)职务犯罪中的追赃与退赔

1、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追赃与退赔

2、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3、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与民事索赔权

10)企业舞弊经典案例剖析

1、真功夫“蔡达标”案

2、高通无线通信技术公司财务职务侵占案

三、企业舞弊的常见表现形式:

1、商业贿赂

2、侵占贪污

3、挪用资金

4、滥用职权

5、同业竞争

6、商业秘密

7、刑法中企业舞弊常见的罪名 

8、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财税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企业反舞弊调查

(一)企业反舞弊调查现状

1.反舞弊调查的概念

2.反舞弊调查、行政查处理、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的关系

3.反舞弊调查的困境与建议

(1)调查难   

(2)报案控告(立案)难

(3)公共关系部门的作用

(二)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调查制度

1、建立反舞弊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弥补立法不足的重要措施、维护企业利益的利器

2.反舞弊调查的原则

(1)、反舞弊调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利益至上、合法、忠于事实、保密、保障自身安全。

(2)、反舞弊调查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及时高效;秘密调查;独立判断;廉洁自律;回避

3.反舞弊调查的机构组建

(1)调查人员的组成

1)、企业内部调查人员的确定。

2)、选聘专业机构

关于专业调查公司

关于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机构

4.调查的一般方式

(2)调查切入点的选择

(3)调查方案的制定   

(4)调查工作的一般方法

5.反舞弊调查的取证方式

(1)证据的种类

1)根据证据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根据证明作用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2)证据的收集方法

①.物证

②.书证

③.鉴定意见与审计报告

④.检查记录

⑤.电子数据(详解传真、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网页、数据储存介质等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调取)

⑥.证人证言

⑦.被调查者陈述

(3)证明标准与内心确信

(4)举证责任

(5)举证责任分配

(6)举证责任转移

6.反舞弊调查的禁忌

(1)非正常渠道的获取个人信息,只能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2)严禁剥夺人身自由

(3)把握法律威压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4)严禁伪造证据

(5)不得捏造杜撰

7.反舞弊调查的处理建议

反舞弊调查应当就查证的事实或者线索作出结论性意见,并给予决策者相应建议。

(1)无舞弊事实的处理建议:恢复名誉、终结调查(保密)、纠正决定、责令赔偿、提起诉讼  

(2)有舞弊事实的处理建议:保密搁置、纠正决定、纪律处分、责令赔偿、提起诉讼、刑事控告

未查清事实的处理建议:重新调查、保密搁置、纠正决定、刑事控告。

8.反舞弊调查案例解析(现场互动分析或根据办案经历分析)。

五、控告、报案与起诉

1.舞弊案件的管辖机关

2.制作报案控告文书

(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携带证据材料与公章口头报案)

 3.报案的证据要求

①主体证据材料

②涉嫌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材料

③编制证据目录

被调查人不构成犯罪,但是确实损害了企业利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劳动案件与财产侵权诉讼的区分

六、依法制定完善各项实体规则与防范制度

1.岗位职责制度

2.员工基本准则

3.业务规范与流程

4.会议纪要的作用

5.企业高层的财产申报制度

6.廉洁承诺制度

7.教育培训制度

8.举报奖励制度

9.调查制度

10.穷追不舍与制度化

11.建立舞弊者不诚信档案

七、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

1、联盟的性质与组成

2、反舞弊联盟的宗旨

3、反舞弊联盟的缺陷

八、反舞弊调查的实务提问与交流探讨

讲师简介

徐青律师

徐青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资深律师,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律师。

徐青律师自1996年起进入PTIC(大型央企中国普天集团)所属通信公司担任法务主管,负责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协调政企关系、参与企业诉讼事务,监督各部门依法依章履责。在职期间会同集团法律顾问处,系统的编撰、修订、完善了该大型国企的整套管理制度。独立代表企业参与了多起贪污、挪用、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商业贿赂等重大案件。积累了企业顾问律师所应具备的基础实务经验。

作为执业近二十年的律师,徐青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担任专职律师以来,主要从事金融、经济、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与办理,并担任多家“世界五百强 ” 企业的法律合规顾问,为企业提供反商业贿赂、反舞弊腐败、反欺诈、企业及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以及金融证券领域的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洗钱等风险防范服务。

服务客户:中国联通、国家电网、富士、TCL、大众汽车、博士、希而科、大陆、基华物流、赛默飞、诺华制药、赛生药业、奇瑞汽车、北京奔驰、大众汽车变速器、上汽大众汽车、杭州九阳、 松下电器(中国)、汉宏物流、埃克森美孚、光明乳业、上海旺旺食品、北京和睦家、达利丝绸、安踏体育用品集团、中国石油、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有诸多企业维权成功案例,为多家企业化解了重大法律风险。且其中部分案件被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新华网、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民主与法制画报、人民法院网等诸多主流媒体、专业法治媒体报道。

 

在刑事领域,其处理过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等案件,更独立承办了多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督办的贪污、贿赂案件,如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傅某贪污、受贿、虚开发票案、受贿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奔走。

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徐青律师曾为多家世界500强企业顾问、徐青律师亦拥有丰富的培训经验,其语言诙谐、生动,深入浅出,为广大学员、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曾受邀为顾问单位进行高层法律培训,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天津、江苏等地授课数百场。

徐青律师亦拥有丰富的培训经验,其语言诙谐、生动,深入浅出,为广大学员、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曾受邀为顾问单位进行高层法律培训,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天津、江苏等地授课数百场。

联系方式:中企联企业培训网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传真:010-62885218
联 系 人:潘洪利 13051501222
电子邮箱:phL5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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