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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13051501222

“三法融合”背景下:2019年企业应对措施与劳动社保个税法高

【开课时间】2019年01月10日-2019年01月11日
【培训师资】苏建伟、赵济强等
【课程费用】¥2,800 
【培训地区】江西 - 南昌
【人 气 度】1101次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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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三法融合”背景下:2019年企业应对措施与劳动社保个税法高级研修班

一、培训对象

1、各企业高管;

2、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3、各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税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经理、办税服务人员及相关业内人士。

二、培训时间、地点

2019年1月10日-11日       地点:南昌市

2019年1月17日-18日       地点:贵阳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三、主讲专家

苏建伟  中企联课程总监、首席讲师,法学硕士,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赵济强  中企联特约专家,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实战派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李晓敏  中企联特约专家,执业律师,法学博士、实战派企业人力专家,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副教授。李晓敏律师具有法学与经济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16年,曾在北京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工会劳动争议兼职调解员。李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和实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为擅长为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管理提供法律培训服务、劳动规章制度合规审查、竞业限制制度设计与流程管理,以及为企业人力资源重组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等。

范战江  中企联特约专家,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争议原处长,著名劳动法专家;

董  军  中企联特约专家,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业以来,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纠纷的实务与研究,专注于公司法和劳动法。他实战经验丰富,庭审技巧熟练。

李大涛  中企联特约专家,高级培训师,六年大型外资企业及六年中国民营企业实践管理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实战与心得。

李  阳  中企联特约专家,财税方向执业律师。曾任职国家税务局,原公职律师、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员、国税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成员,主要业务方向:企业财税健康检查、税务筹划、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常年法律顾问等。

赵  琳  中企联特约专家,财税方向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税法领域近十年。在涉税争议解决、税务管理与筹划方面研究颇深,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杨永琦  中企联特约专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著名劳动法专家;

李  娟  中企联特约专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社保研究室副研究员,博士;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四、培训内容

第一天授课:人力资源咨深专家

(一)2019年社保改嫁税务后,企业如何应对

1.社保改嫁税务后,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2.税务征收社保,如何影响企业招聘?

3.员工可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4.可否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发放?

5.协商不缴社保后,员工能否反悔索要经济补偿?

6.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不全,可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8.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劳动者可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9.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是否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0.试用期应否缴纳社会保险?

11.离职当月是否仍需缴纳社会保险?

12.如何处理社会保险争议问题?

13.如何应对员工要求补缴社保?

14.社保补贴可否折抵单位应缴的社保?

15.可否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利息?

16.违反社会保险规定,企业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17.企业从哪些方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18.如何合规降低社保基数?

19.如何设计工资结构,提升员工福利待遇?

20.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个税法,个税改革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有哪些?如何应对?

21.如何实现个税筹划?

22.解读: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以及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二)社会保险可以秋后算账吗?

1. 税务部门征收社保与人社部门征收社保的口径有何差异?

2. 新征收模式下企业原来少缴、没缴社保的问题是否会被追责?

3. 新征收模式下,合规化缴费,职工成本要承担多少?

4. 在不涨薪情形下,招聘工作将面临怎么样的压力?

5. 新征收模式下,如何调整传统用工的匹配方式或结算方式?

6. 新征收模式下,使用学生实习、超龄雇佣、小时工、兼职工等特殊用工是否纳入企业单方缴费基数?

7. 新征收模式下,高收入群体缴费是否纳入三倍封顶?

8. 新征收模式下,通过第三方人力公司社保违规是否会关联到本企业?

9. 社保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和个税的金额是否要统一起来?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可以避免吗?

11. 三个月内的过渡期内,企业可以如何提前做好布局工作?

第二天授课:财税咨深专家

专题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与过渡期政策全方位解读

一、前言:认知升级——个税修订与社保入税对企业有何影响?

(一)个税修订对企业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的四大变革,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1.分类征税调整为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

2.建立个税综合扣除机制

3.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

4.强化反避税规则

(二)社保入税对企业的影响

1.关于社保入税,官方怎么说?

2.新的社保征管结构链是什么样的?

3.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到底有何不同?

4.用工成本增加是大势所趋,作为企业管理者的我们应该怎么做?

5.企业的社保征管的三大要求和行业危机

6.国地税合并下企业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业务、财务、人力资源各部门如何有效分工与协作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逐条解析:新在何处?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一)关于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含哪些内容?

2.综合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综合所得如何按年度合并计算个税?

4.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有什么讲究?

5.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如何合理应用?

(二)关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2.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三)关于年终奖

1.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适用新算法?

2.今年的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才划算?

3.新法实施后,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优分配方案是什么?

(四)关于个税申报

1.企业如何代扣代缴?

2.个人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3.如何申请退税?

(五)其他问题

1.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新标准,有何需要注意的?

2.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税前扣除?

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适用新算法?

4.《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注意事项

5.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6.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换的处理问题

7.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8.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

9.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四、2018年第4季度(过渡期)政策解读

(一)过渡期政策依据:

关于财税【2018】98号文件

(二)过渡期个税申报7问:

1.过渡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2.工资个税什么时候扣5000元,什么时候扣3500元?

3.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4.9月份和10月份的工资一起发,能不能分开作为两个月工资计算税款?

5.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后,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6.单位如果已经做了错误申报,怎么办?

7.过渡期间,采用查账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三)实务分析

六个案例解析过渡期个税

专题二:社保征管体制新变革,企业的应对之道

一、现行社保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社会保险费概述

(二)社保基数的确定与社会保险费计算方法

1.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如何确定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3.社会保险的计算方法

(三)疑难问题解答:社保热点28问

1.职工哪些收入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2.年终奖是否纳入社保缴费基数?

3.员工是否可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将社保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

4.双方协商不缴社保后,员工能够主张经济补偿?

5.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不全,员工可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6.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7.代缴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8.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是否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9.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单位是否需要补差额?

10.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11.离职当月是否仍需缴纳社会保险?

12.工资拆分发放可否规避社保缴费基数?

13.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可否规避社保缴费基数?

14.用报销的形式发放奖金可否规避社保缴费基数?

15.以劳务派遣形式转嫁社保风险可行吗?

16.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社保缴纳义务转嫁给外包公司,可行吗?

17.与拒绝参保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可行吗?

18.解除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可行吗?

19.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再缴纳社保?

20.灵活就业缴费人员,需要解除吗?

21.外地户籍人员可以个体参保吗?

22.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社会保险应该在哪里缴纳?

23.缴满15年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24.总分(含母子)公司之间人员互派相关用工成本的承担主体的正确选择

25.如何处理社会保险争议问题?

26.如何应对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

27.可否要求员工承担补缴社保的滞纳金和利息?

28.违反社会保险规定,企业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二、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应对措施

1.合理降低社保基数

2.用工模式优化

3工资结构优化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升职工福利待遇

三、新政下个税与社保费的筹划思路

1.个人代开发票,企业还需要扣缴个税吗?

2.职工薪酬中哪些部分为个人所得税免税和不征税所得?

3.员工应税收入费用化筹划:车补、话补、房补、伙食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4.员工收入福利化政策:哪些福利支出或现金发放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员工实物福利筹划:单位住房、汽车、电器等实物给员工做福利是否纳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6.兼职与非全日制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取得报酬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7.绩效考核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处理

8.借款利息筹划:如何将20%的税率降为2%?

9.经营所得税负下降,个人独资与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向

10.财产转让及其他所得筹划仍存在合理筹划空间

11.年终奖发放的雷区及计算

12.年终奖、年薪差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最佳节税月薪如何计算?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个税筹划

1.传统筹划方法介绍及可行性分析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个税筹划中可不触碰的雷区

3.新法下高管薪酬个税筹划的思路浅析

五、实务分析

5个案例解读个税与社保费筹划

五、收费标准

收费280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学习文具、培训期间午餐),报到后统一开具发票;如需安排住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中企联企业培训网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传真:010-62885218
联 系 人:潘洪利 13051501222
电子邮箱:phL568@163.com
网 址:www.zqLp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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